一、为加强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传播,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深入开展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基地命名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基地的命名须经自愿申报,专家委员会考察、审议,省文化厅审核批准、授牌等程序。
三、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基地的申报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为企业、事业单位、教育机构、社会团体等法人实体单位,国办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职能的文化单位除外;
(二)应经常开展以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及、教育、展示、研究等为内容的活动,并取得显著成果,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四、各级文化部门应对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基地开展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具体方式包括:
(一)为其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图书、图片、视频等资料;
(二)组派专业人员对其活动给予帮助指导,如培训、讲座等;
(三)为其联系观摩、考察、研究和教育基地;
(四)其他所需有关事项。
五、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基地应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文件精神,并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报省文化厅备案;
(二)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览、展示、教育、研讨、交流等活动;
(三)加强传播基地自身建设;
(四)每年向省文化厅提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情况报告。
六、省文化厅对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对于不能正常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活动的,省文化厅将取消其称号。
七、本办法由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